引用:
原帖由 姐集 于 2011-10-27 14:00 发表 
3楼的,本人好在也学了一点法律。法律界有个无罪推定你应该是知道的吧?我在这里稍微义务科普一下。无罪推定,又可称为无罪类推(与有罪类推相对应),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,应视其无罪。无罪 ...
无罪推定适用于刑事诉讼.
而彭宇案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"谁主张,谁举证",那么,从案件本身来说,应该是徐老太举证彭宇撞了她.
但2货法官搞了个臭名昭著的"常理说",将举证责任推给了彭宇,于是案件变了要求彭宇举证自己没有撞.
正是举证责任的倒置,得出了谁也不能证的结果,于是2货法官再一次犯2,抬出了"公平原则".
条款是这样的:
引用:
《民法通则》第132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”
事实上庭审的判决并非认定彭宇撞了,而是无法定责后的责任分担.于是这么2的法官就弄了个更2的判决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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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这个判决的产生背后有更多的2.列举一下.
1.证据,就是那个翻拍的笔录照片引用:
电子签名法》第二章第五条,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,视为满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:
(1)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;
(2)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,内容保持完整、未被更改。但是,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、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。
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,视为满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:
(1)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;
(2)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、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,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、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;
(3)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、收件人以及发送、接收的时间。
从有效证据的定义上说,这个2B的手机翻拍照根本就形不成所谓"证据",因为根本无法证明翻拍件与原件的一致性.
2.依旧是那个照片.
作证的警察言明是用自己手机所拍,而照片的留签与其手机根本就不是一个型号,换个词说,伪证!
3.警方立案.
"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"是个什么机关?
交警!!!
老太跌倒,无论是不是彭宇撞的,是交通事故么?公共交通XX所管得着么?根本就不是管辖范围根本就没有执法权,关他屁事!
4.陈二春
证人原意:看到老太倒在地上,彭宇正上前帮扶.未见老太为何跌倒.
法庭用证词:看到老太倒在地上,彭宇正在扶,未见老太为跌倒.
瞎了我的氪金狗眼...正上前=正在?
5.责任.
公交进站,乘客下车,正常行为:彭宇.
双车进站,等车乘客追赶公交:老太.
即使发生碰撞,哪个撞哪个?
再一次瞎眼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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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ssTory 于 2011-10-29 21:10 编辑 ]